机构职能(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文化、广播电视、旅游、体育和文物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指导和开展群众文化、少儿文化、艺术交流、文艺创作等工作,管理群众体育、竞技体育、体育交流工作,负责文物管理、文物保护工作,(三)负责全区文化、广播电视、旅游、体育和文物等领域的行政许可与服务、行业管理,组织指导旅游宣传推广工作,(四)组织开展文化、体育、文物和旅游行业的交流与合作,(六)加强对全区文化产业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负责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经费扶持、区重点文化企业认定、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等工作,(七)推进文化、广播电视、旅游、体育和文物创新发展,(八)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九)负责文化、广播电视、旅游、体育、出版、电影、文物领域的日常执法工作,(十)依法做好文化、广播电视、旅游、体育和文物领域的相关安全生产工作,完善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公共服务体制,推进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数字化、社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