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是指县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第四条县发展改革部门是地方储备粮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地方储备粮接受上级粮食行政部门的监管,第六条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按规定安排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及相应的信贷监管工作,第七条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县财政部门拟定地方储备粮规模、总体布局和动用的调控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并对地方储备粮的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第八条地方储备粮所有权属于县级人民政府,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防火、防盗、防汛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第十八条地方储备粮的保管费补贴由财政部门按期拨付,补贴标准按照市级储备粮标准执行,第四章轮换第十九条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由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共同下达的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承储企业在地方储备粮轮换过程中,第二十条地方储备粮的轮换,在报县政府审批的同时,报市发展改革部门、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市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的轮换,由承储企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章动用第二十四条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粮食安全应急预案的要求,适时提出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建议,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相关文件链接:【文字解读】《惠民县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