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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科技厅教育厅民政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 2022-07-22
二、机构设置(一)举办者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中小学校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自然人,(二)机构名称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国家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本标准实施前已登记设立的培训机构,(四)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培训机构应根据开办规模配备不少于3人的专职管理人员,(五)章程制度培训机构应依法制定章程且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关于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省级政策文件的其他相关规定,三、场地设施(一)场地性质申请设立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独立、固定、符合安全条件、适合办学的场所,(二)场地面积培训机构开办场地面积应与开办内容和规模相适应,(三)人员管理培训机构应与聘用的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培训机构应规范专兼职人员管理,五、培训内容(一)课程内容要求培训机构应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二)培训材料要求培训机构须制订与课程相配套的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科技管理部门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出具审核意见,须经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审批,八、收费管理培训机构收费管理应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教监管函〔2021〕2号)及自治区相关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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