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网络应当明确网络主管单位(部门)、建设单位、运行单位、应用单位(部门)等的责任,第三章网络安全建设管理第八条网络主管单位(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按照等保制度和标准规范要求,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建立网络安全建设管理制度,试运行网络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网络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配合运行单位开展运行维护相关工作,网络主管单位(部门)应组织建设单位、运行单位进行运行责任以及全部技术文档和源代码移交,网络主管单位(部门)应组织开发单位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由省级网络主管单位(部门)统一组织开展运行相关工作,第二十四条运行单位、应用单位(部门)应加强网络边界防护,第二十五条运行单位、应用单位(部门)应制定完备的软硬件设备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条运行单位、应用单位(部门)应采取技术措施防范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网络主管单位(部门)应组织重新定级备案和安全整改建设,第二十八条运行单位、应用单位(部门)应采取技术措施监测、记录运行网络状态和网络安全事件,第二十九条运行单位、应用单位(部门)应加强对接入运行环境的行为管理,第四十条运行单位应在网络主管单位(部门)指导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