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2021年12月13日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做好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使用财政资金统一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类、公共服务类、社会事业类、设施维护类、社会治理类等岗位,第三条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目的,将城乡公益性岗位设置为公共管理类、公共服务类、社会事业类、设施维护类、社会治理类等类型,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在县级人民政府统一指导下,第三章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第八条岗位设置,乡村公益性岗位设置为:(一)公共管理类,同一人员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第四章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第十二条岗位设置,城镇公益性岗位设置为:(一)公共管理类,同一人员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对城乡公益性岗位和人员“双实名”管理,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退出机制,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