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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面向社会征求《山东省“两高”建设项目碳排放指标收储使用管理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 2022-07-21
省生态环境厅研究起草了《山东省“两高”建设项目碳排放指标收储使用管理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联系电话:51798062、51798063、51798064(传真)联系邮箱:sdqhc@shandong.cn附件:《山东省“两高”建设项目碳排放指标收储使用管理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山东省生态环境厅2022年7月21日附件山东省“两高”建设项目碳排放指标收储使用管理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我省“两高”项目碳排放总量只减不增,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两高”建设项目碳排放指标的收储、使用和监督管理,第五条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全省碳排放指标收储、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五)因“两高”项目淘汰落后整合退出收储的碳排放指标,不得超过该项目碳排放减量替代方案明确的所需替代量,由省生态环境厅组织专家对申请使用省级收储碳排放指标的项目进行材料评审和现场核查,第三章替代方案的编制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认真编制碳排放减量替代方案,内容主要包括拟建项目基本情况、拟建项目碳排放量核算过程、替代源碳排放削减量核算过程、替代源落实情况、相关证明材料等,上述6类“两高”项目碳排放减量替代方案由各市生态环境部门初审后报省生态环境厅审核,其他“两高”项目碳排放减量替代方案由所在市生态环境局审核,第十五条需由省级审核的碳排放减量替代方案,第十六条拟建项目应当自碳排放减量替代方案最终审核意见反馈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使用碳排放收储指标的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碳排放收储指标下达单位收回指标:(一)未如实编写碳排放减量替代方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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