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8号,以下简称《公告》)、《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我省享受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地方商品储备企业名单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规〔2022〕6号)精神,经研究并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县享受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地方商品储备企业名单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承担县级政府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名单详见附件,名单内企业2022-2023年度可享受《公告》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二、受县级部门委托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名单由县级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并报请本级政府批准,上述商品储备企业必须符合《公告》规定条件,即:“接受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并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三、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按《公告》要求做好免税申报和相关资料留存备查,若名单中的商品储备企业不再承担相应的商品储备任务,其主管部门应及时函告同级财税部门,特此通知附件:闽清县县级地方商品储备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