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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应对疫情影响促进展会活动恢复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 | 2022-07-20
提出如下若干措施:一、对克服疫情影响成功举办展会活动的主办单位进行补助(一)支持范围在本若干措施执行有效期内成功举办的商业展会项目,(二)支持标准按照展位费每平米2元单价,4.申报主体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二、对主动争取到滇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展会活动的企业进行补助(一)支持标准每个展会10万元的基础补助,(二)申报条件1.展会活动在我省专业展馆举办,3.展览面积超过3万平米(含3万平米),三、对到滇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展会活动的主办单位进行补助(一)支持标准按每1万平米10万元标准,(二)申报条件1.展会活动在我省专业展馆举办,3.展览面积超过3万平米(含3万平米),四、对成功策划、创办专精特新展会活动的组展企业进行补助(一)支持标准第一年:每1万平米按10万元标准,(二)申报条件1.展会活动在我省专业展馆举办,3.展览面积超过3万平米(含3万平米),4.申报主体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其实际产生的货运物流费和人员费用(不超过3人、5天)总额为基准,4.申报主体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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