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企业申请条件(一)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及根据形势变化印发的新版《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二)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消费使用单位,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三)进口产品应当在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进口技术应当在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四)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五)进口《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3号),(六)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总额不低于50万美元,请进口企业认真核对《目录》,逾期不候,联系人:杨文琦电话:89926983特此通知,附件: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xls义乌市商务局2022年7月19日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