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兴县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第七条认定程序:1.县农业农村局对各乡镇人民政府推荐的企业按照规定的指标进行初步审核,第十条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对县级农业龙头企业实行每年一次的运行监测,2.县农业农村局视初步审核情况对选取企业进行实地审核,3.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监测结果、审核意见和征求意见情况确定监测合格的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第十二条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经营情况的日常跟踪调查,附件: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指标附件:始兴县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指标企业类型农产品生产、休闲农业农产品加工、流通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电子商务其他涉农企业指标及评分标准企业规模(30分)1.年销售收入/交易额农产品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达100万元的计25分、不达标的0分,每超过10万元加1分,最高加5分农产品销售收入达150万元的计25分、不达标的计0分,农产品交易额达2000万元的计25分、不达标的计0分,最高加5分农产品销售收入达500万元的计25分、不达标的计0分,其他类型的达到100万元计25分、不达标的计0分,每超过10万元(农技推广类每超过5万元)加1分,2.企业所带动的农户从产业化经营中户均年取得收入500元的计5分,达到两项计10分1.涉农企业(不含农技推广类):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基地和相关配套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