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中小微企业申领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申报对象和标准(一)1.申报对象: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就业人员: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大龄人员,6.因失去土地落户在城镇的就业困难人员)2.补贴标准: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基本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二)1.申报对象:吸纳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2.补贴标准:对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三)1.申报对象:吸纳当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2.补贴标准:均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城镇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4.社保缴纳核定表、缴纳人员花名册(社保机构查询并盖章)原件,四、申报办理程序符合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助的经营者将上述申报资料提交至县就业服务中心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