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第二条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市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城区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协调机制,第二章规划第九条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编制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专项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第十四条专项规划和设置方案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要依据,第三章设置第十六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符合专项规划、设置方案和技术规范,第二十四条招牌设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符合专项规划、设置方案和技术规范,第三十三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承担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的主体责任,第三十四条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安全标准组织安全检测,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不符合专项规划、设置方案和技术规范设置户外广告的,第三十九条不符合专项规划、设置方案和技术规范设置招牌,第四十四条城市规划区以外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