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典当管理办法》《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典当行设立、变更和退出三项审批制度的通知》(豫金发〔2020〕3号)、《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推动信用承诺优化行政审批的通知》(豫金监〔2021〕52号)等规定,拟同意设立郑州市银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分公司,郑州市银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分公司,公司住所:洛阳市洛龙区长兴街158号8幢139、150,经营范围:“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7月19日—2022年7月25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向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反映,投诉举报电话:0371—69690833(地方金融监管二处)0371—69690885(驻局纪检监察组)2022年7月18日特别提示:(一)经批准,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1.动产质押典当业务;2.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3.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4.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5.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6.监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二)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1.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2.动产抵押业务;3.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4.发放信用贷款;5.未经批准的其他业务,(三)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1.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2.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3.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4.管制刀具,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5.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6.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7.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8.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四)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1.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2.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3.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4.对外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