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四川省农业品牌目录制度,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四川省农业农村厅成立农业品牌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省农业品牌培育发展、宣传推介以及省级农业品牌目录的征集、建立和管理等工作,加强对列入四川农业品牌目录中的辖区内农业品牌的培育发展、扶持保护、监督管理、宣传推介等工作,第三章标准与条件第八条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申报基本条件:1.主体条件,第九条农业企业品牌申报基本条件:1.主体条件,第十条农产品品牌申报基本条件:1.主体条件,2.近三年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事件,第四章评定程序第十三条四川省农业农村厅适时印发四川省农业品牌目录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第十四条申报单位按要求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第五章监管保护第十八条四川省农业品牌目录实行动态管理,退出目录的品牌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第二十一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部门,第六章推介扶持第二十二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目录品牌培育建设力度,第二十三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加大目录品牌的宣传推介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