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管理部门)市民防办是本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第七条(地下空间物业管理单位的义务)产权人委托的地下空间物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使用义务:(一)负责落实国家和本市与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有关的规定,(四)接受市或者区、县民防办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安全检查,及时向市或者区、县民防办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产权人报告,(二)接受市或者区、县民防办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安全检查,应当及时报告市或者区、县民防办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第十六条(安全检查)市或者区、县民防办应当定期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市或者区、县民防办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第十七条(配合检查)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配合市或者区、县民防办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应当及时向市或者区、县民防办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十九条(应急预案与应急处置)市民防办应当会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第二十条(信息管理)市和区、县民防办应当分别建立地下空间信息管理系统,市和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各自职责范围内所掌握的地下空间使用情况提供给市和区、县民防办,由市或者区、县民防办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拒绝、阻挠市或者区、县民防办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