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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宜春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宜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2-07-13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宜春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第二条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监督管理的活动,第四条各职能部门应按责任分工推进全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住建部门:制定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全市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全面实施《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基本级及以上建设标准,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应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要求,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编制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项施工方案,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标准规范及绿色施工方案在监理规划中明确绿色建筑监理的内容,第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设计文件、公示内容、绿色施工方案和监理方案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建设单位会同相关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星级绿色建筑应提供设计预评价报告和相关佐证材料,(二)绿色建筑施工资料(包括技术交底、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施工方案、实施记录)文件,第四章激励措施第二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工程推广制度,第五章相关责任第二十三条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图审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与测评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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