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财政局2022年7月13日潍坊市市级引导基金直接投资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服务企业发展要求,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引导基金直投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引导基金直投业务,组织开展拟投企业尽职调查、按程序进行投资决策、投后管理及服务、资金退出等工作,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或其母公司以自有资金按照不低于单笔引导基金直投金额的20%进行跟投,第七条引导基金直投要聚焦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产业发展方向,支持将不少于引导基金直投资金的30%用于投资初创期、早中期的企业、项目,第三章投资管理第九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或其母公司参照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尽职调查做法,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或其母公司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后进行政策性直投,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或其母公司可不跟投,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及其母公司原则上不予投资:(一)企业申报、提供的材料弄虚作假的,第十三条引导基金可以跟投其参股基金或合作机构拟投资的、符合引导基金直投要求的企业、项目,对跟投企业、项目的投资决策,第十八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或其母公司应建立与被投企业的紧密联系,第二十一条引导基金直投视情况将部分收益让渡给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或其母公司:(一)直投收益不超过标准收益率(年化单利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