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单位:为做好我市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二、延长缓缴政策实施期限(一)缓缴扩围17个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二)其他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保费缓缴实施期限不超过2022年年底,三、困难企业和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认定(一)申请缓缴的困难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2022年4月30日前足额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二)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缓缴企业应在缓缴期满后的1个月内补缴缓缴的三项社会保险费,附件:1.困难企业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承诺书2.困难企业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申请表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淄博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2022年7月9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1困难企业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承诺书我单位承诺:单位行业类型、营业范围或单位划型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规定的缓缴政策范围,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信息真实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