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专用充电设施的安全主体责任由所有权人和运营企业(法人单位、团体)共同承担,第六条公用、专用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法人单位、团体)应按照现行行业运营标准,第七条公用、专用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法人单位、团体)应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公用、专用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法人单位、团体)应每周开展充电设施安全巡查工作,第十条公用、专用充电设施建设或运营企业(法人单位、团体)须按照《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要求建立完整的充电监控及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公用、专用充电设施建设或运营企业(法人单位、团体)须及时对充电设备进行断电和巡检现场,公用、专用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法人单位、团体)须按照广州市充电设施智能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市平台)通讯规约,市供电部门负责配合各区和相关主管部门做好充电设施的供电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向各区和相关主管部门提供市平台监控数据,相关区政府和主管部门应就检查结果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督促充电设施安全责任主体限期整改,各区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林业园林、消防救援等主管部门应对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充电设施开展日常安全检查,第四章追责处置机制第十四条对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安全工作职责的公用、专用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法人单位、团体),第十五条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的公用、专用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法人单位、团体),所涉公用、专用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法人单位、团体)应当执行,公用、专用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法人单位、团体)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