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档案管理(一)乡镇(街道)必须建立村集体财务档案室,(二)村集体应建立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第十七条采购业务管理(一)村集体应制定采购业务制度,第四章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第二十三条民主理财(一)村集体应当建立以村民代表为主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第二十四条财务公开村集体必须实行财务公开,第五章财务监督第二十五条乡镇(街道)负责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第二十六条乡镇(街道)具体负责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一)每年开展对村账乡代理机构及代理会计、村集体出纳员资格审查、管理、培训和考核,(二)主持村集体财务移交工作,(四)指导监督村集体和代理机构及会计人员进行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存货、固定资产、农业资产、负债、收入、支出的管理核算,第二十七条审计监督(一)乡镇(街道)应当定期开展村集体财务审计,(二)未建立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的,(二)不按规定时间、内容、形式、程序进行财务公开的或财务公开档案未保管的,(五)因村集体财务管理不力,(八)其他违反村集体财务管理规定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