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我市企业研发国际化水平,原政策《关于鼓励企业设立海外研发机构的若干政策》(舟科外发〔2019〕4号)自本政策发布之日起废止,舟山市科学技术局2022年7月8日舟科〔2022〕6号《关于鼓励企业设立海外研发机构的若干政策》.pdf关于鼓励企业设立海外研发机构的若干政策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文件精神,提升我市企业研发国际化水平,通过在海外新设、并购或参股等方式设立海外研发机构获得关键技术、核心人才等创新资源,二、海外研发机构具备条件海外研发机构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1.申报日前在海外完成海外研发机构并购或注册成立程序,一般支持近五年内完成设立海外研发机构的企业,3.设立的海外研发机构需符合舟山产业政策,并购合同签订时被并购的海外研发机构成立时间不少于2年,通过并购形成的技术和成果已在舟山转化并对企业转型升级和我市产业发展起到重要推动作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海外公司审计报告当中披露的,6.市内企业通过海外子公司、分公司投资设立、并购研发机构的,三、政策主要内容经市科技局认定的设立海外研发机构的企业,享受以下政策:1.对在海外设立研发机构的企业,对已获浙江省企业设立海外研发机构奖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