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庆市大足区科技发展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重庆市大足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要,适用于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结题等组织与管理工作,第二章项目管理与实施主体第四条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由区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科技咨询专家共同完成,第八条科技咨询专家是指已经纳入“大足区科技发展项目评审专家库”中的专家,第十二条技术预见与制度创新专项聚焦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按照“条件申报、竞争立项、审核验收”的方式组织实施,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专项面上项目和社会民生类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由区科技局委托项目管理第三方机构按照“专家随机抽取、结果实名公示”的基本原则组织实施,第六章过程管理第二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强化法人责任、规范资金管理、突出过程服务”的原则组织实施项目,第七章验收与结题第二十八条项目验收与结题按照“目标任务导向、专家随机抽取、结果实名公示”的原则组织实施,由区科技局组织实施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组织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可向区科技局咨询专家验收意见和验收结果,第九章专家管理第三十九条在项目立项评审、结题验收等环节,“后补助”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财政科研经费的相关管理规定统筹用于研发活动和科研人员激励,第四十九条项目立项、组织实施、结题验收和资金使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