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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对《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 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 2022-07-07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会同相关部门司局组织编制了《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年7月7日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为适应我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决定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2021年度至2025年度的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按照《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见附件2)确定,”三、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乘用车企业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作为第三十一条:“建立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收储、释放机制,大于考虑结转、转让积分抵偿后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与新能源汽车负积分之和的2.0倍时,并将第一款修改为:“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及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并按照核查值核算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将第一款修改为:“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要求,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1燃料电池乘用车0.06×P1.纯电动乘用车积分相关要求纯电动乘用车车型积分=标准车型积分×续驶里程调整系数×能量密度调整系数×电耗调整系数,《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原质检总局)令第44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按照《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办发〔2020〕39号)、《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原质检总局)令第44号)的相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会同相关部门司局组织编制了《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原质检总局)联合发布了《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积分办法》),2020年6月修订发布《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积分办法修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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