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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商务局关于做好中央财政2022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投资合作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

中山市商务局 | 2022-01-24
支持企业开展重点领域对外投资合作和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2022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投资合作事项)项目库申报指南的通知》(粤商务合函〔2022〕7号)文件要求,现开展中央财政2022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投资合作事项)申报工作,对境内主体及其境外控股公司用于境外项目所支出的相关费用按照以下标准和比例进行资助:1.前期专业服务费用、贷款利息、权益资源回运运保费、项目物资出口运保费、接入省级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分平台费用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对合作区境内投资主体及其境外控股公司用于合作区建设所支出的相关费用按照以下标准和比例进行资助:(1)前期专业服务费用、贷款利息、权益资源回运运保费、项目物资出口运保费、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费用、公共服务费用、招商推介费用、防疫费用、接入省级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分平台费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对境内主体及其境外控股公司用于入区投资项目所支出的相关费用按照以下标准和比例进行资助:(1)前期专业服务费用、贷款利息、土地/厂房租赁或建设费用、权益资源回运运保费、项目物资出口运保费、接入省级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分平台的费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每个合作区入园投资项目获得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2.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为其派遣的劳务人员购买境外风险防范保险产生的保费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60%的比例给予资助,境外企业或合作区注册时间、并购项目交割时间或工程项目合同(协议)签订时间应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2)申请贷款贴息、政策性信用保险及担保、安保、合作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合作区公共服务、合作区招商推介、入区投资项目土地厂房租赁或建设、合作区防疫、资源回运、投标保函、境外人员保险等费用资助的,境外企业、合作区或工程项目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存续运营或正在执行,并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之前已支付此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3)申请对外劳务合作外派劳务人员的适应性培训费用、人员保险费用资助的,四、申报时间和要求(一)请各申报企业严格按照2022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事项)申报指南说明、企业申报材料清单及企业申报材料要求(附件1、2、3)的有关要求,附件:1.中央财政2022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投资合作事项)申报指南说明2.中央财政2022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投资合作事项)企业申报材料清单3.中央财政2022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投资合作事项)企业申报材料要求4.中央财政2022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投资合作事项)企业申报表格5.申报项目初审意见汇总表中山市商务局2022年1月24日(联系人:商务局外经科林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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