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重点培育企业的确定(一)基本条件:取得一级(甲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一级(甲级)专业承包资质,1.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中央在鄂和武汉地区注册的企业在上一年度上报统计部门的建筑业产值超过20亿元以上,仅具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中央在鄂和武汉地区注册的企业在上一年度上报统计部门的建筑业产值超过5亿元以上,各市州住建主管部门可在名额限定内直接予以推荐,省住建厅根据各市州推荐的企业名单,二、支持重点培育企业发展的政策(一)简化行政审批事项1.重点培育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直接申请由省住建厅核准的施工总承包二级或最高等级专业承包资质(不含交通、水利、通信等需联合审批的资质和矿山、石化等高风险行业的资质),依申请核发由省住建厅核准的最高等级资质(不含交通、水利、通信等需联合审批的资质和矿山、石化等高风险行业的资质),依申请核发由省住建厅核准的最高等级建筑、市政施工总承包资质,申请该施工总承包资质涵盖范围内的各等级专业承包资质时,施工总承包资质涵盖范围按以下标准执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涵盖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可以直接申请较母公司现有资质低一等级的相应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不含交通、水利、通信等需联合审批的资质),可以用母公司在湖北区域内的业绩申请由省住建厅核准的总承包一级(甲级)资质(不含交通、水利、通信等需联合审批的资质),各市州住建主管部门也可在规定名额内适时提出调整企业名单,各市州住建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省住建厅报告,四、相关工作要求(一)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业企业的重点培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