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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居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 | 2022-07-05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其辖区居民自建房建设管理的实施主体,负责居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设立的居民自建房建设服务中心具体负责辖区自建房建设开工审批、竣工验收备案、建筑风貌管控、建筑工匠管理、质量安全监督及技术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综合执法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居民自建房建设活动的日常巡查管理,配合乡镇(街道)设立的综合执法部门做好居民自建房建设施工现场管理和技术指导,居民承担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参与居民自建房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具体承担居民自建房建设过程中的勘察、设计、施工等相应责任,第二章居民自建房建设工程质量要求第八条居民自建房建设严格按照总体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居民自建房的施工设计和建设应当按照《河南省自建房建设基本技术要求》中7度抗震设防技术要求进行施工,并对居民自建房建设工程质量负责:(一)取得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施工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第三章居民自建房建设工程安全要求第二十条居民自建房工程建设的施工方要做到文明施工,第二十三条居民自建房建设施工时,加强居民自建房建设施工现场的管理,第二十九条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居民自建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指导和技术服务,第五章既有自建房安全使用管理第三十条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既有居民自建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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