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修改10部规章(一)决定删除《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第八条的“(四)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决定将《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5号)第九条修改为:“从事翻新业务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的单位,决定在《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实施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商务部令2018年第7号修改)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增加如下表述作为第8项:“上述规定的材料可通过国家政务服务系统联网查询的,”(四)决定删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第5目:“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六)决定删除《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1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及出国(境)经济贸易展览会组展单位提供的参展证明”,决定对《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8号)作如下修改:1.修改第六条为:“第六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3.删除第八条中的“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决定对《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令2003年第4号)作如下修改:1.删除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的“豆油、菜子油、棕榈油”,”4.将第八条修改为:“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分别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省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委托机构)负责下列事项:(一)接收申请者的申请并将申请材料转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6.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期为每年10月15日至30日(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除外),9.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加工贸易进口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11.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量的申请期为每年9月1日至15日(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除外),分别在商务部网站、发展改革委网站上公布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量的申请条件,”(十)决定对《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1号)作如下修改:1.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