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落实好国家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及我省重点新材料奖励政策,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近发布的《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年版)》(工信部原函〔2021〕384号,以下简称《目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建立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示范项目库的通知》(闽工信函新材〔2019〕571号)及《关于开展2022年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项目库滚动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工信函新材〔2022〕18号)要求,决定对我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项目库实行滚动更新,以更好指导服务我省新材料企业,2.企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安全和节能等政策,3.企业生产的新材料产品,其产品名称、性能指标应与《目录》相一致,二、报送程序和要求企业应真实、完整地填报《福建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项目情况表》,于2022年1月24日前将《福建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项目情况表》(一式三份)报市工信局电子信息处,三、其他事项1.企业生产的新材料在《目录》范围之列的,2.“产品性能指标”根据企业2021年销售产品的检测结果如实填报,低于或高于目录内性能指标的,厦门市新材料产业协会,附件:福建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项目情况表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