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供应链流通企业总部经济政策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精神,鼓励建立基于供应链的废旧资源回收利用平台,结合《关于加快工业经济转型发展的意见》(三县委〔2016〕3号)及有关总部经济相关政策文件,一、实施对象建立供应链的废旧资源回收利用平台,旨在加强对县内规上企业的产业配套,个体经营户、流通企业、生产企业为一体的供应链协同体,需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流通企业的前端主体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经营户,2.流通企业是由县内规上企业全额出资成立,(二)该规上企业税收比上一年度增长15%以上,(三)该规上企业和流通企业当年无行政相关处罚,二、认定程序(一)符合条件的规上企业,(二)县经信局组织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所在乡镇(街道)、园区对该规上企业进行实地踏勘、论证,(三)由县经信局提出审核意见,流通企业凭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或县长办公会议纪要享受供应链流通企业总部经济政策,(二)流通企业前端的个体经营户不享受上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