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和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补充意见2021年9月,国家为继续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在《关于印发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和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三政办规〔2021〕4号)文件的基础上,(一)新三板创新层挂牌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递交申报材料并获受理、首发上市环节分别给予200万元、120万元补助,(二)对已在新三板精选层(尚未领取挂牌辅导备案和公开发行股票补助)的企业直接平移为北交所上市公司的,视同为同时完成向证券交易所递交申报材料并获受理和转板上市,分别给予200万元和120万元补助,(三)《关于印发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和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三政办规〔2021〕4号)文件第(六)条“企业完成股改后,向浙江证监局报上市辅导备案、向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递交申报材料并获受理、首发上市环节,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补助”修改为“企业完成股改后(已在新三板挂牌企业除外),向浙江证监局报上市辅导备案、向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递交申报材料并获受理、首发上市环节,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补助”,(四)本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和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三政办规〔2021〕4号)文件第(七)条中“报精选层挂牌辅导备案后补助100万元和进入精选层公开发行股票的补助100万元”的政策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