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经山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开展委托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守本办法,应具备以下前提:(一)委托人以书面方式确定借款人,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接受委托人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经营贷款业务机构的委托贷款业务申请,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委托资金,应向委托人充分说明委托贷款业务的风险及风险承担原则,提示委托资金不能回收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审查委托人资金来源时,应要求委托人提供证明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的相关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接受委托人下述资金发放委托贷款:(一)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第二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同委托人、借款人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中明确协助监督使用的主要内容和具体措施,第三章风险管理第二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严格隔离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的风险,登记资金来源、投向、期限、利率以及委托人和借款人等相关信息,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级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县级政府金融监管部门依照《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晋金监互金〔2021〕13号)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及本办法履行监管职责,第三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统计制度要求,于每月10日前向所属县级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市级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报送《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业务汇总表》(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