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发展和改革局南充市顺庆区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充市分行关于印发《南充市顺庆区区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顺发改〔2022〕113号区级相关部门(单位)、辖区各涉粮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区级储备粮轮换,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农发行南充市分行配合起草了《南充市顺庆区区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附件:南充市顺庆区区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南充市顺庆区发展和改革局南充市顺庆区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充市分行2022年7月1日附件南充市顺庆区区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区级储备粮(含原粮、食用植物油及应急成品粮油,根据《南充市顺庆区区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轮换方式第四条区级储备粮轮换实行计划轮换方式,需经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农发行市分行批准,第七条区级储备粮轮换原则上采取同品种、同库点轮换,需经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农发行市分行批准,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农发行市分行可对区级储备粮轮换计划进行调整,第十二条承储企业每月5日前向区发展和改革局上报区级储备粮轮换完成情况,第十三条承储企业存储的区级储备粮实行计划轮换方式的、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超过4个月,第四章轮换验收第十四条区级储备粮入库数量验收由区发展和改革局或区发展和改革局委托的机构进行,第十八条粮油质量检验机构在验收中要根据轮换计划和数量验收情况进行质量抽样,第二十一条区级储备粮轮换费用补贴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农发行市分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