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地名的命名、更名和注销(一)总体要求地名命名应符合我区地名规划的要求,2.禁止使用国外地名、国内外企业名、产品名和商标名为道路、桥梁、隧道、轨道站点等城市公共设施命名,2.道路通名2.1城市道路通名以“路、街、巷”三类为主,一是继续沿用历史上相应地名对象的名称不做任何改动或以原有老地名(如村庄名称)作为地名对象命名的主采词,2.桥梁、隧道专名2.1跨河桥梁应首选以连接道路、所跨江河的名称或组合名称,2.4地下人行通道应首选所在道路或相连道路的名称次选附近标志性地物、公共设施名称命名,2.城市公共空间的专名2.1公园、绿地的专名宜使用当地地名、历史地名及其派生地名,其他类型城市广场的专名宜使用当地地名、历史地名及其派生地名,城市道路、广场、桥梁、隧道、建筑物等名称,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如下:(一)区民政局1.负责区政府审批的地名命(更)名和注销事项的申报材料,2.负责已接管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公用设施交通指示牌、路名牌的地名应使用经批准的标准地名,2.督促建设单位在新建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公共设施时使用标准地名,2.负责旅游地的地名确认及相关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十一)区发改局负责在审批城市道路、桥梁和隧道等建设项目立项时使用标准地名,(十二)区财政局负责对地名规划修编及实施、地名公告、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地名档案管理与公共服务、历史文化地名保护、地名执法检查等地名管理工作经费计划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