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组织开展2022年度市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推荐工作,申报对象须依据《浙江省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建设评价导则(2022版)》(附件1),申报对象须依据《浙江省绿色低碳工厂建设评价导则(2022版)》(附件2),在满足其基本要求的前提下,二、推荐名额(一)绿色低碳工业园区:有市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建设任务的区、县(市),推荐市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数量应不少于1家,(二)绿色低碳工厂:各区、县(市)推荐市级绿色低碳工厂数量应不少于建设任务,2022年度市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建设任务及推荐名额分配详见附件3,向所在区、县(市)经信部门提交自评价报告或第三方评价报告,依据《浙江省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建设评价导则(2022版)》、《浙江省绿色工厂评价导则(2022版)》进行评价打分,经市经信局集体研究通过后的市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创建名单在市经信局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四、第三方机构评价工作有关要求(一)开展绿色低碳园区和工厂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二)第三方评价有关要求:1.绿色低碳制造体系相关评价工作由申报企业自主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2.第三方机构可参照《绿色制造体系评价参考程序》开展评价工作,并于8月30日前将公布区(县、市)级绿色低碳工厂名单的文件报市经信局备案,2.推荐申报市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的推荐函、汇总表、自评价或第三方评价报告也请于8月30日前同步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