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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号告知-英德市华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英德市生态环境局 | 2022-01-21
清环英罚告〔2022〕2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英德市华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55RBRD6W法定代表人:丘绍珠详细地址:英德市桥头镇英东糖厂北侧约100米处我局于2021年12月2日对你公司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你公司2021年9月开始在年产15万吨竹纤维建设项目内擅自建设4个产品发酵池,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按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清环〔2019〕352号)附件:1.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一、环境管理部分中的序号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已建成:处2%以上到3%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一、环境管理部分中的序号5: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处以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擅自建设4个产品发酵池,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为:人民币捌仟捌佰零捌元(总投资额44.0432万元×2%=8808元),未经验收并投入了生产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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