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和检测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新版广东省建设工程检测监管服务平台的通知》《关于停止运行汕尾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化管理系统的通知》(汕建质〔2022〕32号)要求,二、已在全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息登记及信息化管理发布名单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同时具有新版省检测监管平台和汕尾子平台防伪监管标识(码),应按所登记承担的检测项目承接检测业务,不得超出登记范围承接检测业务,五、未在全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息登记及信息化管理发布名单的检测机构,不得在我市范围内承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业务,信息登记及信息化管理手续办理前擅自开展检测业务的,可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相应的检测业务,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质安站不得另行设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准入门槛,适时开展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和检测监督检查,并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工程质量检测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依法依规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