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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科发〔2022〕20号关于印发《辽宁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 2022-06-28
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中央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号),加快推动我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开放共享,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技术创新研发工程中心共同研究制定了《辽宁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重要技术创新与研发基地建设工程中心2022年6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辽宁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中央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号),加快推动我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开放共享,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共享服务效能,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主要包括政府预算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辽宁省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是指通过整合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资源,推动我省科研设施与仪器管理单位向社会开放服务,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推动本部门所属单位开展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工作,省技术创新研发工程中心受省科技厅委托负责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工作的具体实施与管理,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的管理、上报、面向社会开放共享和查重评议工作,省科技厅、省技术创新研发工程中心每年根据评价考核结果制定后补助资金建议方案,后补助资金用于管理单位开放共享服务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维护、升级、改造、日常管理、培训,第十五条利用政府预算资金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后,管理单位开展新购科研仪器查重评议工作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开放共享服务年度评价考核,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扣减仪器设备购置预算、计入法人单位科研失信行为记录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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