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文昌湖区养犬重点管理区的通告为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最大限度预防犬只扰民、伤人事件的发生,根据《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结合文昌湖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重点管理区,文昌湖区管委会、萌水镇政府、商家镇政府驻地,全区中小学幼儿园驻地,旅游景区,文昌馨苑、文昌嘉苑、中海、中梁、孔子文化园等小区,二、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重点管理区内不得饲养烈性犬只,烈性犬只名录以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为准,本通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淄博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2022年6月27日(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