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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建立建设用地垂直空间分层设立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 2022-06-24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建设用地垂直空间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层设立,第四条(政府职责)区人民政府加强本区建设用地垂直空间分层利用工作的领导,研究、协调、决策建设用地垂直空间分层设立使用权以及相关规划、建设、利用、登记等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第五条(部门职责)区规划资源部门是本区建设用地垂直空间分层设立使用权以及相关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做好建设用地垂直空间分层设立使用权以及相关工作,第六条(规划编制要求)区人民政府会同市规划资源部门组织编制浦东新区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时,第八条(分层供地)建设用地垂直空间分层利用、设立相应使用权的,该地块可以分宗采取“带地下工程”方式将该地下空间与地表、地上空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供应,也可以分别设立地上、地表、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区规划资源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做好相关指导、协调工作,并根据规划审批方案确定由地表、地上空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地下空间的,土地用途按照规划审批方案确定,其地下空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终止日期应当与地表、地上空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终止日期相一致,应当遵循分层利用、区别用途、层次空间协调的原则依法予以确定,第十六条(合同文本)区规划资源部门根据建设用地垂直空间开发利用需求和管理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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