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以下情况的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评审,并对项目建设单位报审的项目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委托,项目建设单位要一次性提供完整的财政投资评审所需资料,财政部门召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预算编制人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核人员对初审结果进行座谈讨论,第九条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三)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第十条项目主管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县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向县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应及时向县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下列义务:(一)积极配合县财政部门开展工作,及时向县财政部门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三)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意见,(三)对项目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县财政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