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和功能区财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为加强和规范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第三条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由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管理,第四条区县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区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提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分解安排建议、项目审核上报、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森林资源管护、国土绿化、省级自然保护区、湿地等生态保护、林长制相关工作支出,第三章资金预算管理第六条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办法分配,第七条中央、省级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下达程序:(一)区县自然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1日前,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报送本区县下一年度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任务计划,(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下达任务计划情况,第八条市级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下达程序:(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每年下半年按照预算编制要求,第四章资金绩效管理第十三条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实行“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将上一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重点监控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及使用是否符合下达的绩效目标,第十八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财政局按要求组织实施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预算申请、资金分配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