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聊发改价格〔2022〕66号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市属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决定继续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施行差别化价格政策,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56号)执行,二、差别化用水价格政策对东昌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企业用水,用水价格每立方米加价1元,用水价格每立方米加价1.5元,连续三年及以上列入D类的,用水价格每立方米加价2元,企业同时执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按照市城区非居民用水继续实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相关政策执行,“亩产效益”评价D类企业用水价格按定额(计划)水价3.1倍标准收取,三、差别化用气价格政策对东昌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企业用气,即:第一年列入D类企业的,连续三年及以上列入D类的,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6月17日报送:省发展改革委、聊城市人民政府抄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22年6月17日印发(此文件主动公开)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pdf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docx《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