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16日(此件公开发布)“彭阳红梅杏”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彭阳红梅杏”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彭阳红梅杏”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确保“彭阳红梅杏”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质量、标准和特色,第四条“彭阳红梅杏”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要从种苗嫁接到生产管理、经营销售全环节全链条依法严格监管,在“彭阳红梅杏”地理标志保护地域范围内从事“彭阳红梅杏”种植销售经营的企业、合作社、个体户和其他经济组织,第七条“彭阳红梅杏”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由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初审,种植销售者方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第八条“彭阳红梅杏”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申请使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销售者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第九条种植销售申请使用“彭阳红梅杏”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第三章专用标志的使用管理第十一条专用标志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所规定的专用标志图案和“彭阳红梅杏”文字组成,具体标志标识为:第十二条专用标志的印刷必须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比例图的公告(2006年109号公告)》的规定,应在产品包装标识上标明“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字样,第四章保护和监督第十六条“彭阳红梅杏”地理标志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第十七条“彭阳红梅杏”地理标志的地域保护范围、产品质量、种植销售技术工艺、产品包装、专用标志使用、产品生态环境、种植销售设备、产品标准的符合性等由相关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一)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监管“彭阳红梅杏”地理标志产品经营活动,擅自在“彭阳红梅杏”产品及包装物上印制、使用“彭阳红梅杏”地理标志或近似字样标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