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的支出对象主要是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共同管理,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项目申报、组织实施、绩效评价、验收等工作,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标准、条件和方式第五条市财政安排的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以及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支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农业绿色发展与技术服务、畜牧水产发展、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农业科研、种业发展、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等支出方向,结合实际编印贵港市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项目申报工作由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申报指南组织,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自愿向项目实施所在地农业农村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提交材料申报项目,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对收到的申报材料分别按申报指南规定程序要求组织初审,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对审核推荐的项目及其相关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督促、指导项目实施,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项目实施绩效评价,第四章预算和分配管理第十三条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负责安排使用和管理,第十八条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是加快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执行进度的第一责任主体,第六章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监督、管理情况的督查,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定期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