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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钦州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 | 2022-06-21
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6月21日钦州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钦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统称“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评价,以及注册地在钦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本地企业”)在钦州市外承建或参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信用行为(含优良和不良行为)考核,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按建设工程分级管理权限负责相应的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的实时采集、审核、确认、录入等管理工作,第三章信用信息采集与公示第六条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指定专人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诚信综合评价信息进行认定和推送工作,本地企业的优良行为信息由注册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市外企业的优良行为信息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不良行为信息以县(区)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通报或行政处理文书为依据,第七条按本办法认定的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认定该信用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应以单位名义进行申诉并加盖公章),第九条认定该信用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处理并答复当事人,第五章信用评价成果应用第十条钦州市信用评价得分等于优良行为信息得分减去不良行为信息扣分,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钦州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其动态核查及差别化管理的依据,各有关单位不得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的此类“不良行为信息”作为限制其他活动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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