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概算,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概算由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审批,第十六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当从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技术经济可行性、建设方案合理性、经济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查,第十九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当从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及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等方面进行审查,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第二十二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投资概算时,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据权限审核(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总概算,(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总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项目单位申报总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对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投资匡算),经县行政审批局审核后按如下程序报批:资金需求根据《梁山县“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办法》的规定限额以下报分管投资的县领导审批,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阶段第十五条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第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核定的投资总概算,项目单位按以下原则向县财政局申请政府投资项目用款计划:(一)在经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批下达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