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发包单位应明确发包项目的招标需求,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机构由保险单位委托,第十二条发包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风险的合理分担,第十三条发包单位和总承包单位须依法签订总承包合同,总承包合同应载明发包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的权利义务、总承包项目的质量和工期目标、总承包费用的计量和支付、设计变更程序等内容,(9)配合保险单位和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机构开展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第十八条保险单位的主要职责:(1)负责选择、管理和监督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机构的职责履行,保险单位选择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机构,第二十五条总承包单位应按合同约定选择分包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第二十六条总承包单位根据总承包合同或发包单位的授权委托书直接到政府部门申请办理总承包项目相关的审批手续,总承包单位应确保已将工程项目调试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机构应及时向保险单位、总承包单位提交最终检查报告,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关键设备供应单位等总承包项目责任单位应参与发包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和试运行等工作,并按合同约定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或履约保证中扣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发包单位应当将总承包项目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总承包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