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新型研发机构的实施意见》、《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引导新型研发机构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第五条大同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组织大同市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认定和管理,市科技局负责对辖区内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进行先期培育、指导服务和认定,并推荐申报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工作,第二章认定条件与程序第六条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第七条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认定程序如下:(一)自评申报,第三章支持政策第九条大同市新型研发机构可按要求申报各类国家、省和市级科技项目、创新基地和人才计划,第十条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在大同转移转化的,第四章评价和管理第十二条经认定的大同市新型研发机构有效期为3年,第十三条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评价合格的继续获得3年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取消其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第十八条被撤销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的,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定大同市级新型研发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