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减征增值税【享受主体】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优惠内容】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延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享受主体】购置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优惠内容】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新能源汽车,【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1号)延续实施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享受主体】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提供普惠金融服务的纳税人【优惠内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中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上述政策包括:(1)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2)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3)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4)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5)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7)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