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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昌市工业标准厂房分割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 | 2022-06-12
在出让的国有建设工业用地上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工业标准厂房的分割登记,且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后不影响使用功能并满足安全条件,三、分割登记规定(一)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单元应当符合现行规划、建设、消防等安全技术标准,应当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合宗相关手续后,(五)对于涉及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单位升级改造的项目,四、分割登记办理程序(一)业主向所在园区管委会提交《文昌市工业标准厂房分割登记申请表》和相关权属材料,工业标准厂房的分割方案应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编制分割方案,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工业标准厂房的分割方案中涉及工业标准厂房的规划方面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工业标准厂房的分割方案中涉及房屋质量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审查,(三)工业标准厂房的分割方案经园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后,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业标准厂房分割方案施工,备案后方可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分割登记,(四)经审核通过的《文昌市标准厂房分割登记申请表》,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由申请主体提供,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并注销原工业标准厂房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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